1、学校的仪器设备和器材属于国家财产,各使用保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和使用制度,防止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2、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保卫处和实验中心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3、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予赔偿:
① 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② 不按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
③ 尚未掌握操作方法及使用条件,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④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⑤ 粗心大意,操作不慎,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办法:
⑥ 损坏丢失零配件而且能修配的,只计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⑦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⑧ 损坏造成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酌情计价;
⑨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划分等级,九成新按原价的90%计价,八成新80%,依次类推。
5、单价在200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工具和仪器及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手表、秒表、计算器、电热器等“两用”器材、工具和设备,若丢失原则上按实际价值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