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为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学效益,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的情况下,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是学院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实验室的设置、建设、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实验室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充分发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作用,努力提高实验室建设的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配合教研室编写与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作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实验教学人员,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要不断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新经验,更新实验内容,研究和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需要积极为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和实验技能,逐步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室成为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枳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要发挥各方面的技术和设备潜力,积极组织与开展实验装置的研制和功能开发工作。
第十条 要建立健全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一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实验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本院实验室工作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二)负责全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实验室长远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的使用管理,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制定与完善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全院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全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帐卡,办理仪器设备的调剂、报废、报损、报失手续,审批与组织仪器设备的维修,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使用效益;
(六)协助人事、教务等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七)作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
(八)拟订实验室检查评比办法,组织实验室工作的总结评比、评估和表彰先进工作。
(九)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用房、家具的配置、安全、环保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由主管院长领导,由实验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学院实验室的建设规划;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及评估;大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与投资;高档仪器设备的布局及科学管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各系(部)应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主管本系(部)的实验室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系(部)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调配实验室教学人员,检查督促本系(部)实验室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实验室设实验室主任一人,对于规模较大的实验室,可设副主任一至二人。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学科发展方向及科研等统筹考虑,本着“优化配置,资源共享”的原则,对人力、物力和用房进行全面规划,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规划方案要纳入学校年度建设规划。仪器设备购置费和运行维护、维修费要纳入学校年度财务计划。实验室设施建设计划要纳入学校的基本建设计划。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备、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的人事计划。
第十八条 学院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实验室建设,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按照《安阳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安阳师范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和《安阳师范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统一使用和管理,遵循“分部门管理、全校共享、专管共用”的原则,各系实验室应服从学院实验教学任务的统一安排,积极承担本系以外的相关实验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要采用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分析和建档,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职情况和工作水平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要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各项评估制度,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要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实验室队伍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要选择政治思想觉悟较高,业务能力强,热爱实验室工作,有实验室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一般由相应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正、副主任均由学校正式聘任或任命。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各项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在业务活动中,教研室可提出意见和要求,并进行业务指导。教师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直接接受实验室主任的领导。
第二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直接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的一支科技队伍。在政治、生活和业务的培养提高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安心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根据各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确定。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及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本室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二十九条 全体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圆满地完成各项任务。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协作。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应当担负主要技术任务,并主动承担对青年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安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制度》、《安阳师范学院危险品管理办法》等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暴、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对易燃、易爆物品、有害物品及辐射物品等要设有专库、专门设置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四条 对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安阳师范学院营养保健管理办法,对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任实验课教师,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中所涉及的有关规章制度由实验中心负责制定。各实验室可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