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教学的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以及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应当不断吸收学科发展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和技术手段,深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并实现实验教学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各系(部)应将所办专业的实验教学计划,全部纳入该专业的教学计划内。经教务处审定、编印的各年度教学计划中所反映的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相关实验室开展当年度实验教学活动的法定依据。实验课时与理论课时的比例各系应根据专业课程特点适当掌握,但专业教学计划的总学时数不得突破教育部所规定的上限标准。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主要反映实验教学的课程名称、学时、开课时间等。
第六条 因教学改革需要调整实验教学计划时,须提前一学期向教务处申报,经审查核准后方可生效执行,并及时报送实验中心备案。
第三章 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落实实验教学计划、组织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实验教材是依据实验教学大纲所编写的具体实验教学内容。因此,凡是教学计划要求开设的教学实验,都应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编写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和实验教材的编写要围绕培养目标,体现专业特点,结合学院实际,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合理设置实验项目,统筹实验教学内容。在精选单元实验、验证性实验的基础上,适当开设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使学生在基础实验知识、基本实验技能和基本实验方法等方面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应由各教学系(部)组织教学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教学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编写。新编制的实验教学大纲和教材必须由教研室集体讨论、修改,经教学系(部)领导审查认定后报教务处及实验中心备案,作为检查、考核实验教学,配备实验教学资源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实验教学大纲格式见附件1):实验课程名称、实验课程的性质和目的、实验教学的方法和手段、课程学时数、实验成绩的考核方法、大纲适用范围、主要设备与器材配备、实验项目汇总、实验内容简介等。
第十一条 实验教材的内容应包含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提示、实验装置简图、主要仪器设备及其结构原理与使用注意事项、原始数据记录表以及实验报告的内容和要求等。
第四章 实验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均应按实验项目落实到相应的实验室分室进行建设和管理:
(一)以实验室分室为单位建立所开设的各个实验项目的管理卡片(实验项目管理卡片的格式见附件2),详细填写所需的各种资料、数据,并报送实验中心一份以建立实验项目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二)每个实验项目都必需落实必须的仪器设备,准备所需的实验材料,有完善的教学文档(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备课资料和规范性的试作报告等)。
(三)每个学期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按实验项目安排实验课日程,准备设备器材,检查实验课执行情况,如实认真地作好实验教学记录。
第五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进行,不得随意减少学时或项目、保证实验开出率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根据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并结合实验指导教师的意见,编制“实验教学安排表”,并按实验中心统一拟订的格式(见附件3)要求,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报送实验中心。
第十五条 为了使学生得到更好的实验训练,实验分组应做到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1-2人1组,或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分组人数。
第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熟练正确的操作技能,每次实验前必须依据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进行预试(或预实验)。在每次实验课前要认真检查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的准备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必须严格要求,在实验前应检查学生的预习报告,预习合格方允许做实验;要尽量让学生独立完成操作、数据处理和实验结果分析。
第十八条 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操作基本技能和技巧的培养和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规范、标准的实验操作方法,并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学纪律,注意实验环境卫生及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结束时实验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进行审核,并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指导教师签字后学生方可离去。
第二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尤其要注意数据的处理方法、运算的准确性及图表的质量等,凡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重做。
第二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记录每个学生进行实验和完成实验报告的基本情况,以作为学生实验课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首次上岗的年轻教师实行实验课试讲制度,并由有经验的实验教师参加指导。
第六章 考试或考核
第二十三条 凡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验出勤、实验操作及实验报告等情况综合计算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核为主,其考核成绩应按所占课程学时比例计入该课程总成绩。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无故缺席实验课者按旷课处理,擅自缺课累计超过实验总学时数1/3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必须重修,并按重修课程的规定收取重修费。经事先批准因故缺课者,按计划安排补做。
第二十五条 各系可依据上述规定根据实验课的特点,制定实验教学的具体考试或考核办法。
第七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学档案资料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包括变动情况)、实验教学任务安排表、实验室人员及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登记表、历年(届)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片、实验试作试讲记录、近三年内有代表性的实验报告、实验教学的改革情况等。
第八章 实验教学研究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掌握实验教学规律、总结实验教学经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本学科的实验教学活动研究,制定实验教学研究计划,定期召开实验教学研讨会,交流经验,审议研究课题。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学研究应围绕实验室建设、实验课程设置、实验技术、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实验室管理等方面进行。
第九章 实验教学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教学单位对本单位的实验教学情况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第三十条 教务处和实验中心每学期组织一次教学(含实验教学)质量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定期组织实验室工作(含实验教学工作)评估,具体实施按《安阳师范学院实验室评估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